犍为县教育局(通知)
犍教通〔2007〕71号 签发人:廖玉明
犍为县教育局转发《关于加强
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学区教办、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单位:
现将乐山市教育局、乐山市公安局、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乐教发[2007]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校遵照文件精神搞好自查,并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县上将组织相关部门突击检查。
附:乐教发[2007]16号文件
犍为县教育局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村
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教育局,公安局,安监局,市直属(管)学校:
现将《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7]23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国家和省的通知要求,落实部门职责,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特别是省上通知中,当前要做好的五项工作以及对中小学生幼儿道路安全教育和对家长的宣传工作,必须及时贯彻落实,并于10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上报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附:《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乐山市教育局 乐山市公安局 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
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公安局、安监局:
现将《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因乘坐“三无黑校车”(无牌、无证、无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但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也为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敲响了警钟。各级教育、公安、安监部门要本着对学生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学生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努力为学生创造安全的道路交通和乘车环境。要进一步了解农村学生上下学的道路交通环境和乘车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进一步履行好督促与指导职能,把国家和四川省的要求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学生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中。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农村学生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历来是整个学生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农村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刻不容缓。对此,各级教育、公安、安监部门和各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要予以高度重视。要针对农村所面临的道路及交通工具等情况,提出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关于加强农村学生上下学接送车辆的管理意见或办法。当前要突出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教育、公安部门要督促当地学校,严格校车、学生接送车管理,严禁学校租用外地机动车、个人机动车和拖拉机、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二是公安、教育部门要对校车驾驶人员的资格进行一次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马上辞退;三是各级教育行政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的社会办学机构进行清理,对非法办学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四是教育、公安、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切实为广大农村学生提供安全方便的上下学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学生乘坐“三无黑校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五是各学校要根据近期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规定的校车统一标识或标牌,按照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完成喷涂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统一标识的工作。
三、切实做好校车排查和检验工作
各地教育、公安部门要认真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监局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学校自有车辆和租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的排查和检验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对校车排查和检验工作作出统一部署,提出具体要求。要加强对本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并督促各县(市、区)教育、公安、安监部门和各学校开展好校车排查和检验工作。在排查中,必须认真核查车辆安全状况、运营资质以及驾驶员的合法驾驶资格等,对不合条件的,要有切实的措施,促其达要求。在检验中,要指导督促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接送学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校车管理,要对辖区内学校校车及驾驶员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花名册,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各级教育、公安、安监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帮助和支持各学校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各学校要主动掌握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和学生搭乘交通工具情况,针对不同学生道路交通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切实加强教育与管理,提高防范工作的针对性。
四、积极开展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007年秋季开学后,各地教育、公安、安监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局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好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宣传和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校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车能力。各学校要将有关校车管理的规定面向社会、面向学生家长进行宣传,使家长充分了解学校校车管理、学生接送的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学生上下学乘车与安全工作也将列入年底前进行的全省交通安全学校评比的内容。
各地教育、公安、安监部门接本通知后,务必将本通知传达到各级教育、公安、安监部门,以及每一所学校,抓紧贯彻落实本通知有关工作要求,并于9月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各有关厅局。
附件: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安全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部分农村地区出现许多“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黑校车”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以下简称“学生”)上下学的非法运营活动,这些车辆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是近期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严重威胁着学生的人身安全。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好这个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各类“黑校车”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正确引导学生和家长抵制乘坐“黑校车”,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农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地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坚持“地方负责,属地管理”和“疏堵结合,防治并重”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到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分工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逐步构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政府责任,增进部门合作。各地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结合当地情况,积极研究出台扶持农村学生交通服务的政策和办法,总结和推广各地在校车管理方面好的做法与成功经验,切实为广大农村学生提供安全方便的上下学公共交通工具,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交通、工商、税务等各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对“黑校车”的整治力度。
三、继续做好校车排查和检验工作。2007年秋季开学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中小学幼儿园自有校车和租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及驾驶人、行驶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必须见车见人,不留死角,并登记造册,逐步建立学生上下学乘坐车辆动态监管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自有校车和租用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记入校车档案,凡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否则禁止运行。
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007年秋季开学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对中小学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一次深入的交通安全教育。每所学校要采取宣传画、挂图、卡片、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尤其是要结合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学生不乘坐“黑校车”,学校和家长不租用“黑校车”。
五、切实落实农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要进一步明确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监管责任,中小学幼儿园要有专人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逐步探索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跟车值班教师要负责清点学生人数,保障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的安全,坚决杜绝因将学生遗忘在车内造成的恶性事故。中小学幼儿园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必须检验合格,取得运营资质,集体接送学生的车辆统一由中小学幼儿园租用,不得租用外地机动车、个人机动车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教育和资格审核,不得聘用不合格驾驶人;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要求,研究制订接送学生专用校车的统一标识或标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接送学生车辆标牌,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喷涂接送学生专用校车标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坚决查处不合格的车辆运载学生上下学,查处超载、超速和酒后开车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的安全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六、严厉打击农村地区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在2007年秋季开学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交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集中开展一次打击农村地区,特别是未经审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租用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的专项行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注意了解学生私自搭乘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的情况,并在及时制止的同时,尽快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打击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确保学生安全。
各地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务必将本通知传达到各级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抓紧贯彻落实本通知有关工作要求,并于9月3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各有关部局。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