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乐山市学生家长委员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教育局,市直属(管)学校:
现将《乐山市学生家长委员会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加强学生家长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民主管理,办让人民满意的和谐学校、和谐教育。家长委员会建设情况将作为今后对各地、直属(管)学校的工作考核内容。各地各校在执行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市教育局。
附件:《乐山市学生家长委员会建设指导意见》
乐山市教育局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乐山市学生家长委员会建设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密切教师与家长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增进学校与家长、社会的相互了解,确保学校教育的自律和公正,认真落实“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办让家长、社会满意的和谐教育,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学生家长委员会建设,并为学生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中充分行使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学校管理和事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学生家长委员会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学生家长委员会的性质、宗旨
1、学生家长委员会是代表在校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增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工作的群众组织。本组织在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下开展相关教育的各项活动,在学校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2、学生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并依据学生家长、社会需求向学校提出调整办学目标、育人模式、构建办学特色的建议,向学生家长汇报学校办学的情况,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建议、监督作用。通过学校与家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社会各界间的横向联系,营造一个良好的由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遵循教育规律、多元化教育体系理念的整体教育网络,拓展育人的多种渠道,不断提高家长正确教育子女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二、学生家长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3、所有学校必须建立校级学生家长委员会。根据办学规模的大小,学校自主选择成立年级或班级学生家长委员会。
4、班级学生家长委员会每班5人组成,其中一名担任该班家长委员会召集人,主要工作职责是加强家长与老师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参与班级教育、教学和学生安全工作。
5、年级学生家长委员会的委员由各班家长委员会的召集人或各班学生家长代表担任,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做好对应年级的教育、教学和学生课外社会活动等工作。
6、根据办学规模,校级学生家长委员会由9—21名左右委员组成,在班级和年级家长委员会的委员中产生,主要职责是参与学校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学校管理进行监督,参加对学校、校长、教师工作的民主评议;校级学生家长委员会设立常委会,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行风监督员1名,常委委员3名,负责联络和组织召开家长委员会全会,研究、部署家长委员会工作。
7、学生家长委员会委员条件: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对工作认真负责,懂得一定教育教学规律,关心学校,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8、学生家长委员会委员由家长自荐、班主任推荐。学生家长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到期后可连任。校级学生家长委员会每年度增选一次(包括调整)。
三、学生家长委员会的职责
9、加强学校和家庭的沟通,密切保持学校和家庭、社区的联系,提高家长对家庭教育、社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使家长能自觉抓好对子女的家庭教育、校外教育,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教育一体化的形成。
10、协助学校执行各级教育政策及教育、教学法规,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诸方面教育;培养学生爱国主义思想、社会公共道德和高尚情操;树立尊师爱校、尊长爱幼、尊知爱学的良好风尚;配合学校共同研讨教育、教学的相关问题。
11、关注和了解学校办学的情况,听取学校的工作汇报,对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教学、后勤保障、学校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并参与必要的管理。
12、通过问卷调查、家长评议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督导评估,对校风、学风进行评价;对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师素养进行评价;对学校领导成员的工作作风、管理水平和管理绩效进行评价;协助或参与对优秀学生进行推荐等。
13、征求学校领导和教师对家庭教育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并反馈家教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家教经验,帮助家长提高家教能力和水平,增强教育效果。
14、经常听取家长对学校、教师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经分析研究后,向学校、教师提出建议性意见或改进的办法和措施,最后再把学校、教师的改进意见反馈给全体家长。
15、协助学校解决家长、学生与学校发生的纠纷和问题,协同校方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工作。
16、及时向教育部门反馈社会对教育重大问题的反响、意见和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家长、社会支持、参与教育管理提供服务。
17、主动为学校的公共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质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学生家长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具体困难。
18、帮助协调社会关系,抓好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优化学校发展环境,维护学校声誉,提升学校社会形象。
19、参与家长会的组织与召开工作,发动家长开展尊师爱校的活动,适时开办家长学校。
四、学生家长委员会的权利义务
20、了解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办学情况,参与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制定,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的审议。
21、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提出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展教育事业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22、作为其他学生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23、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和管理,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
24、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考核的社会评价,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督导、评估活动。参加学校重大教育教学的有关活动。
25、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促进家长更有效地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
26、对学生家长委员会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在学生家长委员会换届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27、积极向社会、家庭宣传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让社会进一步了解教育、支持教育。
28、家长委员会成员应自觉遵守章程,积极参加活动,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五、学生家长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29、由主任、副主任制定工作计划,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和学校共同讨论通过,秘书长组织实施。
30、每学年召开2至3次工作会议,一方面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汇报,另一方面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1、家长委员会对确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2、当委员减少或新学年开始时,本委员会应与学校协商,增选(调整)若干委员。
六、教育局、学校支持学生家长委员会工作制度
33、学校为学生家长委员会在校内设立办公室,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34、为了加强学生家长委员会委员与学校的联系,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联络办公室,由学校分管政教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政教处主任任副主任,为家长委员会委员提供必要服务。
35、学校领导应出席家长委员会大会和常委会会议,共同商讨学生家长委员会工作,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36、学校开展督导自评、年度考核、学年度考核、教学开放日活动、校长述职评议等评估活动时,应请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及家长代表参加,为他们参与学校督导评估提供条件。
37、家长委员会及家长代表实施的督导、评估活动由学校行政和学校家委会联合组织,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进行操作。
38、学校应认真研究学生家长委员会及家长代表所进行的督导评价结果和提出的建议,改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39、学校将家长委员会及家长代表对教师师德、师风、素养的评价结果列入对教师的考核结果。
40、教育局将家长委员会及家长代表对学校领导成员的评价结果列入教育局对学校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结果;将家长委员会及家长代表对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评价结果列入教育局对学校的年度考核结果。